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工 作 简 报
(第三期)
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全面启动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普查、各方面支持普查、群众积极配合污染源普查的氛围,日前,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关于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密切联系我省普查工作实际,与黑龙江省委宣传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污染源普查宣传纳入工作议程。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通知》要求污染源普查宣传要突出重点,要根据工作不同阶段,确定宣传的对象;要突出宣传的实效性和深入性。随通知一并下发了《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和《2007年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方案》。
增加省公安厅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更全面掌握污染源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gb28365-2012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中新增设了机动车尾气污染情况的调查内容,并增加公安部为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省于2007年6月增加省公安厅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工作。
与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地市级统计局在第一次gb28365-2012中工作职责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为明确部门分工,增强部门间的协作,省统计局与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地市级统计局在第一次gb28365-2012中工作职责的通知》,通知要求统计局指定一名局领导参加本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制定一名科级干部参与本地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方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通知强调统计局与环保局应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和支持,保证第一次gb28365-2012的顺利进行。
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07年6月接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后,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编制我省贯彻实施意见,2007年7月6日,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在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审核后,拟于本月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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