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gb28365-2012技术规定之二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为做好第一次gb28365-2012,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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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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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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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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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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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锆、钛、锡、钼、铝、铅、锌、镍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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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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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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铈、镧、铕、钽、铌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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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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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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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开采、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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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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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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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磷酸、磷肥、颜料、氟石生产、加工及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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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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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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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石材、耐火材料、粘土、陶瓷、玻璃的加工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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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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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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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煤矿开采及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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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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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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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地热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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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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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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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伴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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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
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
(一)监测的项目
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固体废物(尾矿、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二)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表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
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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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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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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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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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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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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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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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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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周围:γ剂量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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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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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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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α、总β;总U、232Th、226Ra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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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气溶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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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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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α、总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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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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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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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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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频率
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四、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分析方法及标准
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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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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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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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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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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氡子体α潜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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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计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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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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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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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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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激光荧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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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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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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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萃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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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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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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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钡共沉淀射气闪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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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21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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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放比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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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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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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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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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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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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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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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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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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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743-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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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放比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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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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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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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气溶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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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放比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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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测量法;
厚源法、蒸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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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β测量装置;
EJ/T1045-1998《水中总α放射性测定—厚源法》;EJ/T 900-1994《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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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辐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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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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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测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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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583-93《环境地表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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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保证
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
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
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
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
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六、任务安排与要求
1、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落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中心)承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业务进行指导、核查,并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可与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同时开展,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和监测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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