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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gb28365-2012技术规定之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2007-05-21
     

第一次gb28365-2012技术规定之二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为做好第一次gb28365-2012,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

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

序号

行业部门

相关企业

1

有色金属

铜、锆、钛、锡、钼、铝、铅、锌、镍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2

稀土

铈、镧、铕、钽、铌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3

黑色金属

铁矿开采、冶炼

4

化学工业

硫酸、磷酸、磷肥、颜料、氟石生产、加工及制造

5

建材

天然石材、耐火材料、粘土、陶瓷、玻璃的加工与制造

6

燃料

石油、天然气、煤矿开采及燃煤电厂

7

水务

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地热开发利用

8

进出口贸易

进口伴生矿

*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

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

(一)监测的项目

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固体废物(尾矿、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二)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

普查对象

取样原则

分析项目

原料和产品

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

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

废石、废渣

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

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周围:γ剂量率水平

废水

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

总α、总β;总U232Th226Ra含量

废气

(气溶胶)

排放口取样

总α、总β;

大气

不少于5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三、监测频率

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四、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见表3

3: 分析方法及标准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

依据标准

大气

氡子体α潜能值

两端计数法

《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测量方法》

废水

液体激光荧光法

GB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法》

树脂萃取分光光度法

GB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镭-226

硫酸钡共沉淀射气闪烁法

GB1121489《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总放比活度

蒸发、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固体废物

放射性核素

γ谱分析

GB11743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总放比活度

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β活度测量》

废气

(气溶胶)

总放比活度

直接测量法;

厚源法、蒸发法

α、β测量装置;

EJ/T1045-1998《水中总α放射性测定—厚源法》;EJ/T 900-1994《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环境辐射水平

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直接测量法

GB/T14583-93环境地表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规范》

五、质量保证

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

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

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

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

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六、任务安排与要求

1、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落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中心)承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业务进行指导、核查,并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可与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同时开展,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和监测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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