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切实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好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工作,准确确定相关重点监测对象和范围,确保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对《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
鉴于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中放射性水平受成矿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表1中的相关企业并不一定都含有较高的放射性水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初测。对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初测和调查依据:(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该数据可通过查阅矿石或精矿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获得);(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作为确定监测对象和范围的准则。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必须对该企业进行伴生放射性污染取样监测。
二、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重点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如下原则确定重点监测范围:(1)国际上或我国已有调查数据表明,该行业可能存在超过审管限值的放射性污染水平,放射性污染问题相对突出;(2)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较大;(3)产生的放射性水平较高的残留物通常会被再利用;(4)放射性污染样品的获取相对容易。国内已有明确放射性控制限值的产品不列入调查。
按照上述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监测范围及对象见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范围及对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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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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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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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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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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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冶炼(包括酸法和碱法冶炼)和分离;生产稀土氧化物和碳酸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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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和分离:废渣和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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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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铌/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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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铌/钽矿、选矿;
利用烧绿石通过高温化学处理生产铌和铁铌;
用钶铁矿、钽铁矿提取铌和钽;
利用钽/铌精矿生产氧化钽、氧化铌或其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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铌/钽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铌/钽、氧化铌/钽的提取和生产:废渣和排放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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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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锆石和氧化锆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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锆石砂开采和选矿;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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锆石砂开采和分离:原矿和废渣;
利用锆石生产氧化锆和金属锆,高温熔炼锆砂生产氧化锆产生的烟气;
化学法生产氧化锆流出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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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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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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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开采,选矿和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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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开采:原矿、废石和排放废水;
锡矿熔化工业中的产生的尾渣和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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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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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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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矿开采,选矿和冶炼(包括湿法冶炼和火法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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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矿开采:原矿、废石;
选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渣和排放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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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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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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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矿(包括铜氧化物、硫化物和碳酸盐)的开采、选矿、冶炼和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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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矿开采:原矿和废石;
铜矿石浮选、生物浸出(堆浸)、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尾矿、残渣和排放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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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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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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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Fe3O4和 Fe2O3)开采和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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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开采:原矿和废石
铁矿石选矿:尾矿、精矿和排放废水;
铁矿石冶炼:铁矿渣、高炉矿渣和钢渣;熔炼炉的飞灰和底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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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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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盐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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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岩矿的开采;用酸处理磷酸岩生产磷酸或直接生产磷肥;用磷酸岩高温焚烧形成磷,再用来生产高纯度磷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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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岩(磷灰石)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磷酸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和排放废水;
磷酸盐热处理过程产生的矿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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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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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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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和煤矸石的开发利用、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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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燃煤电厂的煤渣和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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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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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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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铝钒土)的开采和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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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铝钒土)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铝矾土用苛性钠(氢氧化钠)中和产生的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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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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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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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矿的开采、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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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矿的开采:原矿和废石
冶炼:固体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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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监测单位在确定取样监测的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按本说明“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进行初测和调查,确定需重点监测的污染源。
三、监测项目
根据放射性污染物样品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实践经验,要求对重点行业必须进行以下放射性污染物指标的监测: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但不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2)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的,取样监测(1)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克/标立方米);(2)废液(废水):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3)原料: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4)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废石):总U、232Th、226Ra放射性活度浓度。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各地区环境辐射监测站(中心)承担。各监测单位可根据本辖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参照《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选择特征污染物监测行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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