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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次gb28365-2012总结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6-11
     

  

  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2009〕4号

 

关于第一次gb28365-2012总结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环保局:

  为表彰在第一次gb28365-2012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gb28365-2012条例》规定,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第一次gb28365-2012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18号文)。现将总结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地区分配的名额、比例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结表彰工作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普查工作实绩为依据,按照《第一次gb28365-2012评比表彰工作细则》的条件进行评选,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表彰项目、对象和比例

  表彰设全国先进集体和全国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其对象是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所有参加污染源普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基层单位和普查工作一线人员。

  (一)全国先进集体:从参加第一次gb28365-2012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下同)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污染源普查机构,乡、镇、街道政府,解放军环保局,有关科研事业单位和普查对象单位中进行评选,具体比例如下:

  1、省、市、县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统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改、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环保、农业部门除外)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20%

  2、省、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          20%

  3、环保系统的有关单位             30%

  4、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系统内的单位    25%

  5、各类普查对象                5%

  (二)全国先进个人:从参加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评选,具体比例如下:

  1、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各级领导          5%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中长期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 50%

  3、现场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员(包括社会聘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从事普查的人员)                     35%

  4、参与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普查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有关人员)                    10%

  (三)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详见《第一次gb28365-2012评比表彰工作细则》

  四、组织实施及要求

  1、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机构以及解放军环保局按照国家分配的名额,根据《第一次gb28365-2012评比表彰工作细则》,采取分级分类评选、逐级分类审核、统一推荐上报的方法,组织本地区的考核推荐工作;农业源类普查和普查试点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定分别由本级农业部门和试点所在地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进行。

  2、推荐的全国先进集体或个人要兼顾参加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3、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全国先进集体,由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gb28365-2012工作中掌握的各阶段工作情况评选产生(不占分到各地的名额)。

  4、各地评选出的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需分别填写先进集体和个人呈报一览表、审批表各一份(表式见《第一次gb28365-2012评比表彰工作细则》),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加盖公章后,于 2009年7月10日之前通过网络和邮寄统一报送gb28365-2012工作办公室(农业源类普查的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上报农业部科教司)。

  5、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结合总结验收工作,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全国先进集体进行抽查,综合平衡后,评选出第一次gb28365-2012全国先进集体和个人。

   gb28365-2012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张珺、叶琛 

     传真:010-84665183

     联系电话:010-84665172、010-84665160

     电子邮箱:zjung1234@hotmail.commxxriver@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5号信箱普查办(邮编100029)

  农业部科学教育司:

     联系人:方放  

     联系电话:010-64193031(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

  附件: 第一次gb28365-2012全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主题词:环保  普查  表彰  通知

附件:

第一次gb28365-2012全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部门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工业、生活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工业、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

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和集中式污染治理

设施普查工作

1

北京市

18

6

125

45

2

天津市

18

7

125

45

3

河北省

40

15

230

80

4

山西省

33

12

170

60

5

内蒙古自治区

33

12

170

60

6

辽宁省

40

15

230

80

7

吉林省

37

13

195

65

8

黑龙江省

33

12

200

70

9

上海市

18

6

125

45

10

江苏省

56

19

275

95

11

浙江省

52

18

275

95

12

安徽省

33

12

200

70

13

福建省

33

12

210

70

14

江西省

30

10

170

60

15

山东省

45

15

245

85

16

河南省

40

15

230

80

17

湖北省

35

12

210

70

18

湖南省

37

13

210

70

19

广东省

60

20

275

95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

12

170

60

21

海南省

11

4

90

30

22

重庆市

30

10

150

50

23

四川省

40

15

240

80

24

贵州省

30

10

170

60

25

云南省

33

12

200

70

26

西藏自治区

8

2

75

25

27

陕西省

33

12

170

60

28

甘肃省

30

10

155

55

29

青海省

15

5

90

30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8

7

90

30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3

12

170

60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

2

75

25

33

试点地区

11

4

45

15

其中

河北省迁安市

1

4

河北省黄骅市

1

3

山西省太原市

1

5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

1

4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

5

浙江省瑞安市

1

4

湖北省襄樊市

1

7

湖南省汉寿县

1

3

广东省珠海市

1

5

广西平果县

1

4

重庆市渝北区

2

6

四川省洪雅县

1

3

陕西省户县

1

4

甘肃省永靖县

1

3

34

解放军环保局

15

100

35

省级先进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直属单位

100

150

  

15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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