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污普办〔2009〕2号
关于开展第一次gb28365-2012工作验收的通知
依据《gb28365-2012条例》和《第一次gb28365-2012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为了解和掌握各地普查工作质量及工作效果,为评选gb28365-2012先进集体打好基础,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9年6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省级gb28365-2012工作验收组,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下同)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对第一次gb28365-2012组织准备及宣传、经费落实、普查监测、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入户清查和调查、普查表填报和录入上报、数据审核及分析上报、档案管理、成果开发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验收。重点有以下内容:
-普查机构的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情况;
-宣传工作的力度、特点及宣传效果;
-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保障程度及使用情况;
-普查监测的企业数量、项目、频次及结果使用情况;
-清查质量核查、单位增补及《普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上报情况;
-普查表填报的质量控制工作,即五级审核、其他方式审核和抽核查及整改情况;
-数据录入质量及核查结果;
-数据一、二次上报时间,可疑数据的查找、整改及汇总数据比对分析情况;
-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完成情况;
-所有文件、资料分类收集、立卷归档及档案资料库建立的情况;
-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查公报、专题报告等普查数据开发利用及发布情况。
验收具体内容可参考国务院第一次gb28365-2012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一次gb28365-2012工作总结编写大纲》(国污普办[2008]31号),及《第一次gb28365-2012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18号)中的有关内容。
三、验收方法和要求
1、各验收组听取省级普查机构工作汇报,了解总体情况。根据验收任务可分成小组开展工作;
2、参照验收内容严格查阅档案材料和有关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第一次gb28365-2012工作验收表》;
3、各验收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取2个由省级普查机构拟推荐的gb28365-2012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根据验收考核内容,实地对其进行调查。
4、验收组对没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及时组织整改,直至通过再次验收为止。
5、验收工作注意参考历次国家组织的普查质量核查的结果。
四、地方验收的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并在2009年5月底之前完成。
附表:第一次gb28365-2012工作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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