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测数据中有些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检出限,在普查表中如何填写该项目的浓度值? |
2008-04-29 |
问:污染源监测数据中有些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检出限,在普查表中如何填写该项目的浓度值?此种情况下,如何按照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答:当废水、废气中某项污染源浓度监测数据低于监测方法的检出限时,填报废水污染物监测表(G105-2、G203-1)、或废气污染物监测表(G109-2、G204-1)时,该项污染物浓度值填写:<xxxx(监测方法检出限数值)。并且,在该次监测所代表的时段内,不计算该项污染物的产生或排放量。其它时段若该项污染物监测浓度高于方法检出限,则按照浓度与废水(废气)排放量核算其产生或排放量。同时,应按照普查技术规定将监测数据核算的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与产排污系数核算结果比较,核定一种方法结果填报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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